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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琇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068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琇如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6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期滿。
查扣之仿冒「HELLO KITTY」毛絨布貼片1497件、布貼318件、串珠815件、髮夾紙卡91件、仿冒「MY MELODY」商標髮夾紙卡161件、仿冒「雙子星」商標髮夾紙卡230件(詳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160號扣押物品清單),經鑑定結果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第97條後段透過網路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5月2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0685號為緩起訴確定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10685號卷【下稱偵卷】第104頁至第105頁,本院卷第7頁)等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參士林地檢署111年度保管字第116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9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及扣案物照片(見偵卷第38頁至第39頁、第41頁至第44頁、第70頁至第71頁)等證據附卷可佐,足認該扣案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毛絨布貼片 1497件 2 仿冒「HELLO KITTY」商標布貼 318件 3 仿冒「HELLO KITTY」商標串珠 815件 4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髮夾紙卡 91件 5 仿冒「MY MELODY」商標髮夾紙卡 161件 6 仿冒「雙子星」商標髮夾紙卡 23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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