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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素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830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素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HDMI商標傳輸線4條、轉換器4台,經鑑定均屬未經商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侵害商標權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關於侵害商標權物品之沒收,應適用商標法之規定,而商標法第98條既係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則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吳素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宗無訛。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所標示之商標,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下稱HDMI LA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之商標(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等在卷可參(偵卷第198至199頁)。
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經本公司初步外觀鑑定相關產品,相關產品之HDMI商標字體未依規定標示,如仿品於插槽處標示文字「HDMI」而非圖像商標,與原廠授權商品標示不符。
「HDMI」「D」比例過窄、線皮外圈未依規定標示HDMI線材規格,且於商品標示HDMI版本號碼1.3等。
顯見相關產品並非合法授權製造商所生產;
非屬本公司合法授權商品等情,有商標權人HDMI LA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扣案物照片存卷可憑(偵卷第91至97、139、153頁),堪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
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說明 1 仿冒「HDMI」商標圖樣傳輸線4條 仿冒商標權人台灣高清數位智財有限公司註冊之「HDMI」、「HDMI HIGH-DEFINITION MULTIMEDIA INTERFACE」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 2 仿冒「HDMI」商標圖樣轉換器4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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