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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58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竹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69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仿冒「ASILI」商標之維生素營養粉玖盒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竹慶涉嫌違反商標法案,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維生素營養粉9盒(聲請書誤載為包)係屬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6934號以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該案經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得活樂代(ASILI)維生素營養粉9盒,均係仿冒美商愛希麗股份有限公司註冊商標圖樣(註冊審定號:第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仿冒商品,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建業法律事務所112年2月2日建北桓字第23020201號函暨商品比對照片、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建業法律事務所112年2月4日建北桓字第23020401號函暨商品比對說明、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進口報單、個案委任書、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照片等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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