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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慧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9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慧珍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99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期滿。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18日以112年度偵字第993號為緩起訴確定,緩起訴並於113年2月15日屆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993號卷【下稱偵卷】第88至90頁,本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2號卷第7頁)在卷可稽。而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商標之物品,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111年度保管字第3334號扣押物品清單、萬國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及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委任書、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及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1份、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2份等證據附卷可佐(見偵卷第18至21、33至39、45至48、56、62、72至75、82至87頁),足認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附表:
編號 | 物品名稱 | 數量 | 扣押物品清單及出處 |
1 | 仿冒Hello Kitty掛勾 | 22件 | 111年度保管字第333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偵卷第62頁) |
2 | 仿冒Hello Kitty車貼 | 84件(含採證物5件) | |
3 | 仿冒蠟筆小新車貼 | 5件 | |
4 | 仿冒哆啦A夢車貼 | 19件 | |
5 | 仿冒哆啦A夢掛勾 | 1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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