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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芝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40號、112年度偵字第7661、9674、9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陸張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芝安前因涉犯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61號等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因扣案之仟元鈔票6張,係偽造鈔票,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等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涉嫌之偽造貨幣案件,已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7661、9674、9692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之仟元紙幣6張,均屬偽造乙節,有中央印製廠鈔券鑑定報告存卷可考,確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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