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66,2024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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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孟君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75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附表如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孟君涉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因被告林孟君於112年11月28日死亡,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

而扣案「寶可夢玩具貼畫」112件、「哆啦A夢玩具貼畫」42件、「星之卡比玩具貼畫」7件、「馬莉歐玩具貼畫」3件、「佩佩豬玩具貼畫」2件、「HELLO KITTY玩具貼畫」42件、「HELLO KITTY玩具戒指」472件等物,經鑑定系屬仿冒商標之商品,有鑑定證明書在卷可考,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又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涉犯商標法第97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嫌,因被告已死亡,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7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首堪認定。

(二)扣案如附表標號1至3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分別屬仿冒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或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共同註冊商標圖案之物等情,此有附表所示商標檢索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證明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扣案商品照片在卷可稽(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757號卷第31至34、39至43、45至45頁背面、47至48、60至62頁,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依照前開說明,均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此部分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至聲請意旨所稱扣案「寶可夢玩具貼畫」112件、「星之卡比玩具貼畫」7件、「馬莉歐玩具貼畫」3件等物(即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未侵害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此有受任天堂商標權人委任之徐宏昇法律事務所函文在卷可按(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2757號卷第54頁),是聲請人並未舉出此部分物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聲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尚屬無據,礙難准許,此部分自應駁回,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扣案物 1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哆啦A夢玩具貼畫42件 2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00000000 HELLO KITTY玩具貼畫42件 HELLO KITTY玩具戒指472件 3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00000000 佩佩豬玩具貼畫2件 4 未侵權 無 寶可夢玩具貼畫112件 星之卡比玩具貼畫7件 馬莉歐玩具貼畫3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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