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單聲沒,6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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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芸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756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之仿冒「DIOR」商標口罩伍佰伍拾陸件、仿冒「LV」商標口罩貳佰伍拾壹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被告曲芸萱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2月23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DIOR」商標口罩556件(含警方採證物20件)、仿冒「LV」商標口罩251件,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2月2日以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案件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112年度上職議字第88號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調偵字第32號卷第35頁至第37頁、第59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8頁)。

而扣案之「DIOR」商標口罩、「LV」商標口罩,經鑑定結果,認分別係侵害法商赫莉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LOUIS VUITTON鑑定報告書暨授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資料、貞觀法律事務所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暨委任狀、被告蝦皮拍賣網站畫面截圖10張、搜索現場暨扣案物品照片3張、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見士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5012號卷第47頁至第53頁、第57頁至第59頁、第63頁、第65頁、第67頁至第68頁、第71頁至第72頁、第127頁至第139頁、第157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DIOR」商標口罩556件、「LV」商標口罩251件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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