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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紅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偵字第78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紅梅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78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商標權人「史塔巴克斯咖啡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112年10月13日基普里字第1121029602號函暨所附資料、理律法律事務所112年9月21日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扣案樣品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商標註冊資料在卷可參,足認如附表所示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仿「StarBucks」商標保溫杯
350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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