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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吉智
選任辯護人 江宜庭律師
郭桓甫律師
蔡岳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法官獨任審理後,茲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惟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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