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易,2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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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期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2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潘期民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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