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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貞卉
被 告 徐世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一日一百一十三年度審交易字第六四號所為改依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徐世宸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 月1 日以113 年度審交易字第64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該案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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