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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陳韋汝
陳韋頻
陳簡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律師
被 告 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超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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