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附民,126,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6號
原 告 蔡宏杰

被 告 王家俊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107號(即113年度審交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