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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00號
原告張雅晴
被告王孟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歐家佑
法官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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