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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林山龍
被 告 劉雅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簡字第39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93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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