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侵附民,2,2024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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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侵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A女 真實年籍詳卷
A女之母 真實年籍詳卷
A女之父 真實年籍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告 李家榮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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