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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永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2304號、第26131號、第29427號及113年度偵字第1377號),前經辯論終結,認有應行調查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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