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易,1329,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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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炫淦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5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炫淦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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