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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易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立丞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立丞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立丞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被告所涉傷害罪部分,因告訴人莊筌陽撤回告訴,由本院另為不受理之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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