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易,37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永魁
被 告 許永泰



選任辯護人 唐正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永泰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八里療養院」202 號室之室內,因細故與告訴人即其室友李盛輝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塑膠椅子攻擊告訴人,致其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頭部未明示部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本件傷害犯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113 年3 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