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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易字第3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呂永魁
被 告 許永泰
選任辯護人 唐正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98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永泰於民國111 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區○○○00號「八里療養院」202 號室之室內,因細故與告訴人即其室友李盛輝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持塑膠椅子攻擊告訴人,致其受有頭皮開放性傷口、頭部未明示部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揭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本件傷害犯行,經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業於113 年3 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資料及死亡證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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