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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0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禾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建禾犯損害債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補充「被告陳建禾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告訴人洪朝龍已取得執行名義,為規避其所有之財產遭強制執行,竟恣意處分本案車輛,對告訴人債權滿足影響甚鉅,且妨礙國家強制執行之公權力,所為實不可取;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與告訴人和解或為任何賠償;
兼衡被告之素行、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情節,及其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離婚之家庭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7953號
被 告 陳建禾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里區○○路0段000號10樓
(另案在法務部○○○○○○○○羈 押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毀損債權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建禾因故積欠洪朝龍債務,簽立發票日期為民國108年6月25日之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本票(票號:CH266413)予洪朝龍。
嗣該債務屆期未清償,洪朝龍持上開本票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本票裁定,經該法院於111年1月17日以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裁准強制執行,於111年1月24日送達,上開裁定於111年2月7日確定。
詎陳建禾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洪朝龍之本票債權,基於毀損債權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以買賣為由過戶予如附表所示之不知情之人,以此方式隱匿及處分車輛動產。
嗣洪朝龍聲請強制執行無結果,取得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4968號債權憑證;
且其曾於111年1月24日、2月24日、6月13日向稅捐機關取得陳建禾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朝龍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建禾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簽立上開本票予告訴人,以及處分附表所示車輛之事實。
2.辯稱:我沒有收到裁定等語,惟承認涉嫌毀損債權。
2 告訴人洪朝龍於偵查中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陳勝彤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稱:我是上達汽車的營運,以現金700萬向元向陳建禾購買附表編號1、2車輛,魏啟嘉、吳易峻是我的員工;
陳建禾說他缺錢救他的綠能公司等語。
4 證人林灼昱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稱:我是鑫總汽車有限公司的採購,透過同行龔志誠介紹購入附表編號3之車輛,簽約中龔志誠有將車輛開過來給我看等語。
5 1.證人胡芳綺於偵查中之證述 2.證人胡芳綺庭呈之「小宇」、「貝拉」LINE對話紀錄(他字卷第169、170頁) 證稱:被告將附表編號4之車輛過戶給我,請我處理賣車的事情,我再把賣車的現金給陳建禾等語。
6 1.CH266413號本票(他字卷第17頁) 2.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他字卷第13、15頁) 3.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影卷 111年度司票字第276號裁定合法送達被告當時戶籍地(新北市○○區○○○路00○00號)、本票所載地址之事實。
7 1.被告111年1月24日、2月24日、6月13日財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他字卷第19、21、33頁)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3月28日桃院增悅111年度司執字第27150號執行命令(他字卷第25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5月26日111年度司執字第034968號債權憑證(他字卷第27頁) 1.被告於111年2月24日至6月13日間,移轉附表編號1至4所示車輛之事實。
2.告訴人於111年4月21日執行附表編號4車輛無結果。
8 1.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111年7月18日北監車字第1110225208號函(他字卷第51頁)及所附汽車異動歷史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結果(他字卷卷第53至64頁) 2.本署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結果(他字卷第37、41頁) 附表所示車輛之過戶情形。
9 1.附表編號1車輛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他字卷第147頁) 2.證人陳勝彤提供之汽車買賣仲介合約書(他字卷第265頁) 3.附表編號2車輛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合約書(他字卷第149頁) 1.附表編號1車輛以160萬元出售。
2.附表編號2車輛以540萬元出售。
10 1.被告提供之附表編號3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151頁) 2.永全汽車網頁資料(他字卷第305頁) 3.證人林灼昱提供之附表編號3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277、285頁)、存摺影本及匯款支出憑證(他字卷第279、287頁)、汽車過戶登記書(他字卷第281、283頁) 附表編號3車輛以140萬元出售。
11 附表編號4車輛之汽車買賣合約書(他字卷第155頁) 附表編號4車輛以122萬元出售。
12 1.本署112年8月30日公務電話紀錄表1紙(他字卷第187頁) 2.東興當鋪傳真之典當紀錄(他字卷第189頁) 3.本署典當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他字卷第199頁) 被告於111年1月10日,將附表編號1、2車輛典當予東興當鋪,典當金額400萬元;
嗣於111年4月21日以420萬元贖回。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6條之毀損債權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 察 官 朱哲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黃法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車牌號碼 過戶時間 後手車主 售價 備註 他字卷內資料 1 BMC-0686 (現車號:000-0000號) 111年4月21日 魏啟嘉 160萬元 第56、147頁 2 EAB-9330 111年4月21日 吳易峻 540萬元 第60、149頁 3 BNT-2080 (現車號:000-0000號) 111年4月25日 鑫總汽車有限公司 140萬元 復於111年4月29日再過戶予洪瑋婕 第62、151頁 4 BPJ-8890 111年4月13日 胡芳綺 122萬元 復於111年5月3日再過戶予莊文雅 第64、1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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