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簡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崇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暨移送併辦,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七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崇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2 月7 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