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簡,324,202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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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倫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1699號、第25848號、第27770號、第30186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葉倫福各犯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附件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金園頭」更正為「金圓頭」,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葉倫福刑事陳報狀」、「警員職務報告」、「和解書」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欠缺對他人財產法益尊重,擅取他人之物,所為應予非難,其有竊盜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難謂良好,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且於偵查中即與被害人廖清山和解成立完成賠償,有和解書在卷可佐,並考量告訴人所受損害程度,暨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已婚、無子女,無業、無收入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竊得如起訴書附表一至四所示之物,固為其犯罪所得,惟被告已與被害人和解成立,已如前述,此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然被告已履行和解內容,已足達剝奪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宣告沒收或追徵,實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再宣告沒收或追徵,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宣告罪刑 1 如起訴書附表一所示 葉倫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 葉倫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如起訴書附表三所示 葉倫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如起訴書附表四所示 葉倫福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1669號
112年度偵字第25848號
112年度偵字第27770號
112年度偵字第30186號
被 告 葉倫福 男 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巷00
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倫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時間,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家樂福重慶店內,徒手竊取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物品。
嗣經該店安全課課長廖清山發現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葉倫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其坦承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家樂福重慶店,竊取附表一、二、三、四所示物品之事實。
2 被害人廖清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3 附表一之112年5月5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只、112年5月5日失竊物品明細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竊盜犯行。
4 附表二之112年5月12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只、112年5月12日失竊物品明細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竊盜犯行。
5 附表三之112年5月19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只、112年5月19日失竊物品明細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竊盜犯行。
6 附表四之112年5月26日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張、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只、112年5月26日失竊物品明細 證明被告有如附表四所示之竊盜犯行。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被告4次竊盜行為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至被告竊得如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所得,被告業已與被害人廖清山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失,有112年9月20日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此部分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犯罪所得。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8 日
檢 察 官 陳貞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沈冠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2年度偵字第21669號
竊取時間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12年5月5日22時至23時許間 1 野火雞58.4度尊釀波本威士忌 1瓶 1600元 2 蘇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 2瓶 2560元 3 紐西蘭大粒陽光金園頭奇異果 1組 95元 4 牛奶番茄 1盒 69元 5 紅布朗輕烘培聰明堅果 1罐 300元 6 紅布朗鹽烤腰果仁 1罐 285元 7 Heritage 奶油-無鹽 1條 75元 8 御品園土雞蛋 1盒 135元 9 熊寶貝精油香分室內擴香 1瓶 219元 10 OP茶酚抗菌洗手慕斯補充包 1袋 79元 11 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250ML4入 1組 189元 12 天仁台灣茗禮茶王100G 1盒 360元 總計 總金額:5966元
附表二:112年度偵字第25848號
竊取時間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12年5月12日22時至23時許間 1 CAB冷藏美國安格斯 無骨牛小排火鍋片 1盒 450元 2 CAB冷藏美國安格斯 梅花牛排 400G 1盒 450元 3 巨無霸超厚砲管透抽 1盒 359元 4 品興行-澎湖花枝丸600G 1袋 399元 5 品興行-澎湖海菜花枝丸600G 1袋 399元 6 冷凍冰釣雪鰈 400G 1袋 399元 7 紅布朗鹽烤杏仁果170 1罐 280元 8 帝歐特級初榨橄欖油500ML 1瓶 780元 9 御品園土雞蛋 1盒 135元 10 早安香禾蛋10入 1盒 130元 11 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250ML4入 1組 189元 12 萬歲牌蔓莓纖果 1包 95元 13 萬歲牌蜜汁腰果 1包 98元 14 格蘭路思12年單一麥芽蘇格蘭威士忌 1瓶 1199元 15 野火雞58.4度尊釀波本威士忌 1瓶 1600元 16 珂珂透噴槍型泡泡洗碗精 1瓶 105元 17 美琪抗菌沐浴乳(小葉薔薇) 1瓶 139元 18 OP無雙酚A鋁箔 1500m 1盒 219元 19 ADIDAS 男短褲 1件 990元 20 PUMA 男短袖 POLO衫 1件 900元 21 天仁台灣茗禮茶王 100G 1件 360元 22 FILA 女棉透氣圓領背心 1件 229元 總計 總金額 9904元
附表三:112年度偵字第27770號
竊取時間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12年5月19日22時至翌(20)日凌晨零時許間 1 精選鮭魚菲力 1袋 659元 2 品興行-花枝蝦排 1盒 399元 3 家樂福日本北海道干貝 1盒 699元 4 冷藏澳洲黑傑克牛小排200g 1盒 650元 5 CAB冷藏美國安格斯無骨牛小排220G 1盒 490元 6 家樂福嚴選冷藏台灣豬梅花肉片 330g 1盒 170元 7 FILA 女柔感絲滑居家背心 1件 359元 8 蘇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 2瓶 2560元 9 水凝膠坐墊 2盒 518元 10 楓康吳羽保鮮膜(中) 1盒 115元 11 舒立效潤喉糖蜂蜜檸檬24粒 2盒 236元 12 ADIDAS 男短褲 1件 990元 13 PUMA 男短袖 POLO衫 2件 2580元 14 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 250ML4入 1組 189元 總計 總金額:1萬零614元
附表四:112年度偵字第30186號
竊取時間 編號 商品 數量 總價(新臺幣) 112年5月26日22時至23時許間 1 品興行-澎湖花枝排 1盒 399元 2 家樂福日本北海道干貝 1盒 699元 3 家福嚴選冷藏台灣豬梅花肉排330G 1盒 170元 4 家福嚴選冷藏台灣豬五花肉條附皮 1盒 160元 5 御品園純粹是好蛋 1盒 150元 6 真馨動福蛋 1盒 125元 7 絲格登12年(達夫鎮)威士忌 2瓶 2560元 8 舒酸定專業修復抗品敏感壓高超值組 1組 345元 9 獅王細節寬薄牙刷炭能抗菌2入 1包 105元 10 EBISU-65孔優質倍護極上牙刷 2支 258元 11 快護掰掰蚊防蚊液 1瓶 250元 12 優生輕鬆開練習杯藍鸚鵡 1個 325元 13 紅牛火龍果風味能量飲料250ML4入 1組 189元 總計 總金額:5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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