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聲,12,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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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吳政儀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吳政儀前因詐欺等案件,經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收到該案之執行指揮書,爰聲請發還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上開保證金業經執行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戊股)諭知發還聲請人在案,有該署113 年7 月11日士檢迺執戊113 執1833字第1139042937號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 份在卷可查,是聲請人重複聲請發還,顯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維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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