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訴,1001,2024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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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10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昱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994號、第76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昱庭被訴如附表編號1部分公訴不受理;

被訴如附表編號2、3部分均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次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亦已明定;

上開免訴及不受理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之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經查:

㈠、被告黃昱庭所涉對如附表編號1所示告訴人蔡秉儒(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犯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939號、113年度偵字第285號、第1158號、第1830號、第1839號、第1928號、第2223號、第2415號提起公訴,且於民國113年4月2日繫屬於本院(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73號),迄未判決確定等情,有該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考,而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係於113年6月20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20日士檢迺紀113偵7629字第1139037396號函及本院收文戳之收文日期在卷足憑,是本案關於被告前揭犯行,自屬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

㈡、被告所涉對如附表編號2、3所示告訴人劉奕麟、姜佩欣(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5)犯詐欺取財等罪嫌之同一犯罪事實,各經本院以113年度審簡字第3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審訴字第2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均於113年5月2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

是以,檢察官就被告此2犯行再行提起公訴,依法應諭知免訴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新臺幣) 1(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 蔡秉儒 112年11月6日16時30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6日17時6分許 2萬6,983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6日17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立陽門市) 2萬元 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 劉奕麟 112年11月26日15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26日19時40分許 1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許起至同日19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89號(統一超商德致門市)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9,005元 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許 9萬9,986元 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 姜佩欣 112年10月23日20時8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0月23日22時21分許 1萬8,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23日22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 1萬9,005元 112年10月23日21時24分許 4萬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23日2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士林門市) 2萬5元 112年10月23日21時27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3日22時31分許 1萬5元 112年10月23日22時13分許 2萬9,987元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7629號
113年度偵字第8994號
被 告 黃昱庭 男 2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昱庭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何宗霖」之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匯入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內,黃昱庭再依「何宗霖」之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再將提領之金額放置在石牌國中(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側門,以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此方法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隱匿該犯罪所得。
嗣經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婉如、蔡秉儒、林昱庭、劉奕麟、姜佩欣、郭韋彤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黃昱庭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即證人陳婉如、蔡秉儒、林昱庭、劉奕麟、姜佩欣、郭韋彤於警詢之證述及指訴。
(三)被害人即證人郭家佑於警詢中之證述。
(四)詐欺案刑案照片、監視器截圖照片。
(五)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
二、核被告黃昱庭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何宗霖」之人就上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
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各次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檢 察 官 王惟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雅琳
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洗錢防制法第14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或告訴人 遭詐欺之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1 陳婉如 (提告) 112年11月6日16時5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6日17時30分許 2萬9,985元 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6日17時37分9秒許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石牌郵局) 2萬元 112年11月6日17時47分許 1萬9,011元 112年11月6日17時37分49秒許 1萬8,000元 2 蔡秉儒 (提告) 112年11月6日16時30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6日17時6分許 2萬6,983元 112年11月6日17時23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統一超商立陽門市) 2萬元 3 林昱庭 (提告) 112年11月14日17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14日17時25分許 5萬2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14日17時44分許 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臺北陽明交通大學) 6萬元 112年11月14日17時28分許 4萬9,996元 112年11月14日17時45分許 6萬元 4 劉奕麟 (提告) 112年11月26日15時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26日19時40分許 1萬9,986元 臺灣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許起至同日19時47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89號(統一超商德致門市)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2萬5元 9,005元 112年11月26日19時43分許 9萬9,986元 5 姜佩欣 (提告) 112年10月23日20時8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0月23日22時21分許 1萬8,98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23日22時28分許 臺北市○○區○○路00號(彰化銀行) 1萬9,005元 112年10月23日21時24分許 4萬9,987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23日22時30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士林門市) 2萬5元 112年10月23日21時27分許 4萬9,988元 112年10月23日22時31分許 1萬5元 112年10月23日22時13分許 2萬9,987元 6 郭家佑 (未提告) 112年11月4日16時23分許 解除分期付款或錯誤設定 112年11月4日17時27分許 4萬9,988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4日19時12分許 臺北市○○區○○路000號(郵局) 3萬3,000元 112年11月4日17時29分許 4萬9,989元 7 郭韋彤 (提告) 112年11月4日18時06分許 解除錯誤訂單 112年11月4日19時02分許 4,835元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4日19時14分許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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