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訴,570,2024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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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承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83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承彥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約定以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代價,將其名下①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中國信託銀行、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前開二帳戶尚查無被害款項進入)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不詳詐欺集團成員。

於民國112年3月6日至10日,被告再配合詐欺集團指示,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溫拿旅館受監視,以及前往銀行設定約定帳戶。

嗣詐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向告訴人徐敏莉施用「假投資」詐術,使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2年3月8日12時3分許,匯款100萬元至吳素芳(警方另行偵辦)名下之②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帳戶於112年3月9日13時17分轉帳24萬9799元至①帳戶;

詐欺集團再以通訊軟體LINE化名「李承彥」向蔡鎧丞(另案偵辦)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為幌,自①帳戶轉帳125萬元至蔡鎧丞③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流過程如附表所示),以此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及去向。

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云云。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及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刑事訴訟法第8條所稱之「同一案件」包括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即指所訴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者而言,而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其基本事實或有差異,然在實體法上仍屬一罪,且刑罰權僅為單一,是其在法律上之事實關係既屬單一,且有不可分性,則檢察官雖僅就其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自不失為同一案件,而受理法院即應就全部事實予以審判,不能就其他部分另案再行起訴,故同一案件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復就其他部分犯罪事實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是想像競合犯之犯罪事實一部提起公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其效力既及於全部,則其他部分自不得再行提起公訴。

三、本件被告李承彥將其所申辦如上聯邦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及臺北富邦銀行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付供詐欺集團成員訛騙另案告訴人王祖顯、劉家君匯款至第一層人頭帳戶,轉匯至被告所交付作為第二層人頭帳戶後,再轉出殆盡,涉嫌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乙案,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4842、28254號案件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3日繫屬於本院,並以113年度審訴字第519號(於113年6月3日改分為113年度訴字第357號)案件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前案起訴書附卷可稽;

核與本案公訴意旨所指被告交付之銀行帳戶資料、交付時、地及對象均相同,雖前案被害人遭詐款項所轉匯之被告帳戶,與本案被害人遭詐款項所轉匯之被告帳戶不同,然被告係以同一交付3個不同金融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遂行多次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縱詐欺集團對數名被害人施詐而轉匯至被告同時交付之不同帳戶內,仍無從認為被告所為係數罪,而僅得論以一罪,是本案與前案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顯係同一案件。

徵諸本案係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838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3年4月15日始繫屬於本院,有本案起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15日士檢迺堅112偵28382字第1139020462號函暨其上所蓋本院收文戳在卷可參,足見本案繫屬於後,又本案與前案乃係同一案件,業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自不得再行起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哲群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第一層帳戶 匯款時間及金額 第二層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第三層帳戶 轉匯時間及金額 1 徐敏莉 假投資 吳素芳臺灣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警方另行偵辦) 112年3月8日 12時3分 100萬元 李承彥聯邦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2年3月9日 13時17分 24萬9799元 蔡鎧丞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另案偵辦) 112年3月9日 13時50分 125萬元 2 劉岳芳 不詳 112年3月8日 12時29分 25萬元 備註:有關劉岳芳部分,尚無報案紀錄,未起訴此部分被害事實,僅係描述時間相近之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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