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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文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王文盛犯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宣告罪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參萬伍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王文盛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證人王文卿警詢及偵查之供述」、「王文卿臺灣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機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論罪科刑部分補充記載「被告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如附表所示各次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於告訴人吳怡亭、王梅桂、林紓瑀匯款至王文卿臺灣企銀帳戶後,提領上開受詐欺所匯款項,應依侵害法益即告訴人人數論以數罪,分論併罰」、「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112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較修正前規定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輕率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受領詐欺贓款之用,並依指示將贓款提領,參與詐欺取財、洗錢行為,或將贓款侵占,所為應值非難,又其前有賭博、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素行部分無為有利考量餘地,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併斟酌被告為本案犯行之參與角色及所得利益、告訴人受詐欺金額,暨被告自述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離婚,現無業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洗錢部分諭知併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侵占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本案侵占新臺幣13萬5千元,為其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被告依指示提領款項,雖為洗錢標的,惟已非屬於被告,被告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江耀民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匯款時間 宣告罪刑 1 吳怡亭 111年3月31日 晚間9時27分許 王文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王梅桂 111年3月31日 晚間10時57分 王文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林紓瑀 111年4月1日 上午10時24分 王文盛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792號
被 告 王文盛 男 6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
2樓
居桃園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文盛明知任意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並依他人指示提款或轉帳、匯款,常與詐欺等財產犯罪密切相關,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騙款項,使不知情之被害民眾將受騙款項匯入各該帳戶內,再趁被害民眾匯款後、察覺遭騙而報警前之空檔期間,由提供帳戶之人提領款項後轉交該詐欺犯罪者,或由詐欺犯罪者自行轉出款項,以確保詐欺犯罪所得,且受詐騙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之效果,一旦基於共同犯罪之意思,允為提供帳戶、著手前揭提領或移轉詐欺贓款之任務,即屬參與詐欺、洗錢犯罪之實行;
竟仍基於與他人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間某日,將向其胞兄王文卿(本案所涉詐欺等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借得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王文卿臺灣企銀帳戶),提供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使用。
而取得該帳戶資料之某詐騙集團所屬成員,透過FB社團,對吳怡亭、王梅桂、林紓瑀、張筌仲、孫碧霞、許心怡等人施以假買賣之詐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時間,轉帳附表所示款項至王文卿臺灣企銀帳戶;
王文盛再依某姓名年籍不詳共犯指示,於同年4月1日10時24分、2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之ATM,領出新臺幣(下同)20,005元及10,005元,而掩飾該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
二、又王文盛明知上開王文卿臺灣企銀內之存款非其所有,而係詐欺集團向被害人詐得之款項,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1年4月1日14時27分許,至臺灣企銀汐止分行(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臨櫃提領13萬5千元,而將該等款項據為己有。
三、案經吳怡亭、王梅桂、林紓瑀、張筌仲、孫碧霞、許心怡等人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王文盛於偵查中之供述 1、王文盛坦承將王文卿臺灣企銀帳戶提供予不認識之人使用,並依對方指示轉帳(實際上應係提領現金)等事實。
2、王文盛坦承於111年4月1日臨櫃提領13萬5千元,並已花用殆盡。
2 告訴人吳怡亭、王梅桂、林紓瑀、張筌仲、孫碧霞、許心怡等人於警詢之證言 附表所示告訴人遭詐騙之經過情形。
3 王文卿臺灣企銀帳戶交易明細 本案金流。
4 臺灣企銀111年4月1日取款憑條 王文盛侵占13萬5千元之事實。
5 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1947號不起訴處分書、影卷(節本) 王文盛於110年11月間,曾因應徵家庭代工,將其申設之5個帳戶金融卡郵寄予他人,致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王文盛並於同年12月12日至警局報案;
足認王文盛對於若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不熟識之人使用,可能被利用做為詐欺取財等不法犯行之取款工具,應有所認識,故其本案應有與他人共犯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及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等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詐欺取財、洗錢二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處;
其所犯洗錢、侵占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數罪,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本案侵占所得款項,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江 耀 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書 記 官 林 建 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 (新臺幣) 1 吳怡亭 111.03.31/21:27 2,450元 2 王梅桂 同日22:57 2,000元 3 林紓瑀 111.04.01/10:24 5萬元 同日10:26 5萬元 4 張筌仲 同日10:36 3,000元 5 孫碧霞 同日10:36 4,000元 6 許心怡 同日10:37 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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