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金簡,46,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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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振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670號、第20324號、第21453號、第22831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振錡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部分「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更正為「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戶、密碼」、附表編號3「金額(新臺幣)」欄「(告訴人存款203,960元)」更正為「(告訴人存款203,864元)」,證據部分增列「被告蘇振錡於民國113年2月7日、113年3月7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論罪科刑部分補充記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自112年6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原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較修正前規定嚴格,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規定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被告於本案準備程序時已坦承犯行,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作為受領詐欺贓款之人頭帳戶,助長詐欺犯罪風氣,且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及偵查機關查緝犯罪困難,所為實值非難,又其前有不能安全駕駛、偽造文書等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於素行方面無為有利考量餘地,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王麗花、楊圊禾、尤嘉助成立調解,告訴人林殷緒則未到庭而未能成立調解,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未婚,職業為調酒師、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3萬5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因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而抵償債務15萬元乙情,據其供述明確(見本院113年3月7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此抵償債務利益亦屬被告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曹哲寧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憶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8670號
第20324號
第21453號
第22831號
被 告 蘇振錡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11樓
之5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號9樓之
8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振錡明知銀行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係供自己使用,攸關個人債信,甚為重要,若同時交予他人,可能被非法使用,且可預見無故蒐集他人之存摺帳戶、提款卡使用之人,將可能藉蒐集之存摺帳戶、提款卡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蘇振錡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3月14日前之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名下台新商業銀行(代碼812)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卡密碼交予詐騙集團成員,作為詐騙被害人後使被害人匯入款項之帳戶(即第一層帳戶)及接收轉匯犯罪所得之帳戶(即第二層帳戶)。
嗣該詐騙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林殷緒等4人,致林殷緒等4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至附表所示之帳戶後,林殷緒等4人始知受騙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林殷緒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王麗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楊圊禾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及尤嘉助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
(一)供述證據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被告蘇振錡於偵查中之供述。
1、坦承將本案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交予他人使用。
2、辯稱並未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云云。
3、辯稱將本案帳戶交予他人使用時帳戶內還有新臺幣(下同)幾萬元存款云云。
4、辯稱係伊之朋友王聖驊向伊借取本案帳戶收受貨款云云。
2. 證人王聖驊於偵查中之證詞。
1、證人王聖驊曾借款予被告,被告因無法依約還款,被告自己說要去賣本子,證人王聖驊曾告知被告這樣很危險等語。
2、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並不完整,證人王聖驊有保留其他對話紀錄等語。
3、本案帳戶的存摺確實不是交予證人王聖驊等語。
3. 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林詠育於警詢時之證詞。
1、告訴人林殷緒係左列告訴代理人之父親。
2、附表編號1之犯罪事實及損失金額。
4. 證人即告訴人王麗花於警詢時之證詞。
附表編號2之犯罪事實及損失金額。
5. 證人即告訴人楊圊禾於警詢時之證詞。
附表編號3之犯罪事實及損失金額。
6. 證人即告訴人尤嘉助於警詢時之證詞。
附表編號4之犯罪事實及損失金額。
(二)書證
編號 書 證 名 稱 待 證 事 項 1. 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畫面、告訴人林殷緒之永豐帳戶交易明細結果1份、呂坤龍名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及告訴人林殷緒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

【112年度偵字第18670號】 告訴人林殷緒遭詐騙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遭轉匯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2. 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畫面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呂坤龍名下板信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告訴人王麗花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及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影本1份。
【112年度偵字第20324號】 1、被告於交付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前有清空帳戶內存款之事實。
2、被告將本案帳戶予他人使用後,仍有以提款卡提款之事實,故被告辯稱並未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他人使用云云,顯不足採。
3、告訴人王麗花遭詐騙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遭轉匯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3. 告訴人楊圊禾之上海銀行存摺內頁影本1份、告訴人楊圊禾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1份、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畫面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
【112年度偵字第21453號】 告訴人楊圊禾遭詐騙後,匯款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4. 潘盛希名下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新開戶建檔登錄單影本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各1份、本案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畫面及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告訴人提供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紙及LINE對話紀錄1份。
告訴人尤嘉助遭詐騙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後,遭轉匯至本案帳戶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
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幫助洗錢罪論處。
再被告係對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犯罪行為之實施,為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檢察官 曹 哲 寧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顏 崧 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案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實體帳戶/ 戶名(第一層)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實體帳戶/戶名(第二層) 1 112年度偵字 第18670號 林殷緒 112年1月6日起 於LINE群組名稱「股市領航」、「永特投資」中,以暱稱「永特在線客服No.118」、「李瑤」之人,向告訴人林殷緒佯稱:傳送股票獲利截圖,保證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告訴人林殷緒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3日9時12分許 2,000,000元 板信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呂坤龍 112年3月23日9時24分許 1,980,000元 本案帳戶/ 蘇振錡 112年3月23日9時14分許 500,000元 112年3月23日9時25分許 520,000元 2 112年度偵字 第20324號 王麗花 112年3月8日 11時2分許 於LINE群組名稱「飆股集中營」中,以暱稱「筱晴」之人,向告訴人王麗花佯稱:其為「陳重銘」之助理,邀請告訴人王麗花投資「春耕計畫」,從開始到結束所得整理利潤20%,下載「豐利」App等語,致告訴人王麗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22日11時1分許 1,450,000元 板信銀行 00000000000000號/ 呂坤龍 112年3月22日11時4分許 1,400,000元 本案帳戶/ 蘇振錡 3 112年度偵字 第21453號 楊圊禾 112年3月21日11時36分許 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子健」、「在線客服」之人,向告訴人楊圊禾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致告訴人楊圊禾陷於錯誤,依指示交出其所有之上海銀行及臺灣銀行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存款遭匯出,註記為警示帳戶。
112年3月21日11時36分許 490,005元 (告訴人存款203,960元) 本案帳戶/ 蘇振錡 無 無 無 4 112年度偵字 第22831號 尤嘉助 112年1月8日 12時8分許 於LINE群組名稱「V6開泰計畫長虹群」中,以暱稱「謝金河」、「陳鈺姍」、「營業員-許馨怡」之人,向告訴人尤嘉助佯稱:投資股票及虛擬貨幣高獲利等語,致告訴人尤嘉助陷於錯誤,至投資網站「大和國泰」註冊帳號,輸入銀行相關個資,依指示匯款。
112年3月14日12時20分許 2,000,000元 富邦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張俊淵 無 無 無 112年3月21日14時39分許 500,000元 合庫銀行 0000000000000號/ 潘盛希 112年3月21日15時10分許 229,000元 本案帳戶/ 蘇振錡 112年3月22日0時2分許 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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