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附民,217,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17號
原 告 陳韻珍

被 告 劉羽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6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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