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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95號
原 告 林珈妤
被 告 吳昌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306號(即113年度審易字第26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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