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陳俊融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0樓
被 告 王東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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