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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784號
原 告 洪淑月
被 告 陳東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8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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