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附民,866,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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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866號
原告張欽賢
被告洪廣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 年度審訴字第100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洪廣祐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
7 月23日辯論終結,乃原告遲至113 年8 月14日始具狀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
章可證,揆諸上開說明,於法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蘇昌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但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
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承翰
中華民國113 年 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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