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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4號
原告劉芷芸
被告陳佳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9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欣潔
法官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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