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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筆 錄
113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
聲 請 人 彭秀菊
相 對 人 游季嵐(原名:游薏潔)
上列當事人113 年審附民移調字第339號就本院113年審訴字76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 月0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二樓調解室試行調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歐家佑書 記 官 陳憶姵通 譯 張芷瑄調解委員 劉邦棟調解委員 鍾秀媛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聲 請 人 彭秀菊 相 對 人 游季嵐
三、調解成立內容:(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給付方式如下:1.於民國113 年7 月15日前給付伍萬元。
2.其餘玖拾伍萬元,自113 年8 月起,按月於每月15 日前給付捌仟元。
3.如一期未履行,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雙方就本案事實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權均拋棄,惟聲請人不免除其他連帶債務人之債務。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 請 人 彭秀菊 相 對 人 游季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書 記 官 陳憶姵 法 官 歐家佑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憶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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