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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芹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執聲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芹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芹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民國111年4月23日確定在案。
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4月13日更犯妨害自由罪,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於112年11月2日確定。
核其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
又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最後住所地在本院轄區,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㈡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院以110年度訴字第13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5年,於民國111年4月23日確定在案(下稱前案);
且受刑人於緩刑期前即109年4月13日間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44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嗣受刑人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12年11月2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99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下稱後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前開判決書附卷可佐,足認受刑人確於前案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而符合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又聲請人本件聲請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月內即113年1月9日向本院為之,有卷附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1月9日士檢迺執戊113執聲24字第1139001588號函上所蓋本院收狀章為憑,亦與刑法第75條第2項相符,是本院即應撤銷前案之緩刑宣告。
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案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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