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3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尚軒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0626號、113年度偵字第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尚軒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已自白犯罪,且本院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卷內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因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東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瀚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