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秀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3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三年三月七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為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邱秀苓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7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嗣本院認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