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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坤裕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於113年4月11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6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旻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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