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犯罪事實
- 一、李宗錱與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為男女朋友,雙
- 二、案經A女委由王子豪律師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
-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
-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
-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
-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追求告訴人,竟違反
-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
-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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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0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錱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錱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仟元。
犯罪事實
一、李宗錱與A女(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原為男女朋友,雙方於民國000年0月間因細故分手後,李宗錱執意欲與A女復合,竟基於跟蹤騷擾之單一犯意,違反A女 之意願,為下列行為:(一)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傳送附表所示內容騷擾A女;
(二)於111年8月2日、22日寄送包裹至A女之父母住處,欲藉由A女之父母,對A女施加心理壓力;
(三)於111年11月15日,連接網際網路,使用者名稱「Jerry Li」,登入網路社群網站「小紅書」,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之個人頁面上,發表「Happy Birthday Thank you, ○○. I appreciate it. And I always keep your wish in my mind.」等文字,而以前開方式,持續對A女為跟蹤騷擾之行為,致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二、案經A女 委由王子豪律師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0條第7項規定,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
因本院所製作之本案判決係屬必須公示之文書,為避免告訴人A女身分遭揭露,依上開規定,對於告訴人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識別身分之資訊,均予以隱匿或適當之遮掩(被告對告訴人之稱呼均以○○代之),合先敘明。
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所有卷證資料,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本院審理程序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與被告辨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錱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189號卷《下稱審易卷》第30頁、本院卷第51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王子豪於偵查中、證人即告訴代理人董子涵於檢察事務官前之證述情節相符(臺北地檢署111年度他字第8239號卷《下稱他卷》第85頁至第89頁、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460號卷《下稱北檢偵卷》第67頁至第71頁),並有網路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對話記錄、Gmail對話紀錄(頁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與其父母通訊軟體微信之對話紀錄、包裹、告訴人封鎖被告之電子郵件帳號名單截圖、被告之小紅書頁面於111年11月15日截圖(他卷第67頁、第125頁、第177頁、北檢偵卷第147頁)存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又此所謂與性或性別有關,其意義並非僅止於生理性別或社會性別本身,尚需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存有源自迷戀、追求(占有)未遂、權力與控制、性別歧視、性報復或性勒索等因素,使行為人將被害人視為自己之附屬品,因而形成不等形式之不平等地位而言,始足當之。
基此,倘行為人於個案中,對特定被害人基於上述迷戀、追求等因素,漠視被害人意願而長時間、高頻率實施上開各款所列具體行為,且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忍受之界限,使被害人明顯感受不安和恐懼,足徵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客觀上已立於不平等地位者,即足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所規範之跟蹤騷擾行為。
查被告自陳與告訴人於000年0月間分手(本院卷第45頁),核與告訴代理人董子涵所述相符(北檢偵卷第69頁),告訴人曾於同年月19日以Gmail傳訊「你也不要觉得分手了只有你一个人难过 而用挽回来证明爱的存在(中略)关于封锁你是因为你总是发信息给我 在骚扰我 (中略)以后请不要给我发邮件了 这个是我工作的邮箱 谢谢你宗錱」(他卷第60頁)、復於同年7月21日傳送「你听不懂吗?你是不是精神不正常?别跟我有任何联系 从我的世界消失」、「别再注册新邮箱发邮件骚扰我了」(他卷第61頁至第62頁),然被告仍持續於附表所示時間,傳訊附表所示內容給告訴人,又寄送包裹給告訴人父母、於111年11月15日在小紅書上發表有關告訴人之文字,可見被告漠視告訴人反對之意願,持續、反覆為上開跟蹤騷擾行為;
又被告既稱其是為挽回告訴人而為前開行為,堪認係與性或性別相關。
則衡諸上開情節,依合理被害人之標準判斷,被告上開多次聯絡、寄送包裹等干擾告訴人之行為,已違反告訴人之意願,當已足造成告訴人心生畏怖,侵害告訴人安穩生活之權利,影響其日常生活與社會活動,則被告客觀上有跟蹤騷擾之行為,及主觀上具有跟蹤騷擾之犯意甚明。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跟蹤騷擾防治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
該法第18條之跟蹤騷擾罪,係以同法第3條第1項對於跟蹤騷擾行為之定義為斷,並以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為前提。
該要件判斷除以時間上的近接性為必要,並就個別具體事案之樣態、緣由、經過、時間等要素為是否持續反覆的評斷。
立法者既已預定納管之跟蹤騷擾行為應具反覆實行之特性,使得本罪之成立,本身即具有集合犯之特性。
查被告先後為犯罪事實一所載之行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所為,犯罪時間延續並無中斷,故被告上揭所為應構成集合犯,僅論以一罪,即為已足。
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容有誤會。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追求告訴人,竟違反其意願對其反覆實施騷擾,使告訴人處於不安環境中,嚴重影響其正常生活,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自112年3月8日後未傳訊給告訴人(參被告、告訴代理人之陳述,北檢偵卷第69頁、本院卷第49頁),酌以被告曾於偵查中透過代理人與告訴人聯繫和解賠償事宜,表示願意替告訴人支付律師費用,而於111年10月6日電匯澳幣4,200元給告訴人,有被告提出之對話記錄、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在卷可查(審易卷第61頁至第63頁),兼衡被告之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無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卷第11頁)、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自營餐飲業,離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之生活狀況(本院卷第5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前述,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後亦能坦承犯行,勇於面對己身錯誤,堪信被告確有悔悟之心,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前開罪刑宣告,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宣告緩刑2年。
復為促其記取教訓,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規定,命其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000元,倘被告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公訴意旨雖以被告於111年6月30日、7月12日、25日、26日、29日、8月10日在小紅書發布騷擾告訴人之訊息,然觀該等截圖(他卷第49頁、第121頁至第123頁),被告雖有發表「主人的小跟班 用餘生等妳」、「#TT #健康 #我要妳好好的 #男人對話」、「領導,我想妳」、「多得是对妳的思念 谢谢妳一直在我心里 始终暖暖的 #TT #深圳 #小太阳 #想妳」、「我愛妳」、「我做好了要与你过一辈子的打算,也做好了妳随时要走的准备」、「愿妳我都有岁月可回首,且以深情共白头」、「#TT #深情 #情感」、「親愛的 節日快樂 我愛妳! #TT #节日快乐 #七夕」、「#TT #想妳了 #续集 #始終都在」、「我要妳平安」、「#TT #平安 #冰雹」、「我希望这次地震发生地的人们平安,更不希望妳有事!」、「#TT #思念 #地震 #我要妳平安健康」、「我把思念静静的放在这里,不打扰妳,默默对妳说声,节日快乐、平安健康」、「#TT #中秋节#平安」等語,然其上下文中均未提及告訴人之姓名、小名,而「TT」之主題標籤(按即Hashtag)亦無證據可連結到告訴人,又觀告訴人所提出之截圖,可知其並未「關注」被告使用之前開帳號,則被告辯稱我認知分手後告訴人就封鎖我了,此部分我是單純抒發情緒,不是要特別寫給誰等語(本院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42頁),尚非無稽。
又檢察官雖稱於他卷第139頁中被告曾傳訊「三分鐘後看小紅書」給告訴人,惟該次傳訊之日期為111年2月4日,顯與前開在小紅書發布日期有相當間隔,即難認此部分亦屬跟蹤騷擾行為,而得以對被告繩以跟蹤騷擾罪責,是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論罪之跟蹤騷擾罪部分,具有集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德松提起公訴,檢察官蔡啟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檢察官偵查第1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所定最重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附表
編號 行為內容 時間及傳送內容 證據頁碼 1 被告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訊騷擾訊息予告訴人 111年6月1日「親愛的兒童節快樂」 他卷第117頁 111年6月3日「我的女神……」 111年6月5日「傻瓜 我每天都在保守妳的心,不要忘記了」 111年6月8日「○○ 我愛妳」、「找不到妳 我會慌」 111年6月19日「○○ 我想妳」 111年7月2日「我們和好 好嗎?」 111年8月1日「○○……親愛的」、「我很愛妳」、「宗錱愛妳一輩子……」 111年8月2日「○○」、「亲爱的……七夕我也提前跟妳说节日快乐…」、「宗錱爱妳一辈子」 111年8月3日「妳要我做的事,我做了聽妳的,但愛妳這件事 得聽我自己的」 111年8月5日「寶寶 節日快樂給妳做了東西……」 111年8月7日「我天都愛妳每時每刻想妳沒有變過」 111年8月10日「愛妳,跟妳戀愛是我這一生最開心的事……」 111年8月11日「○○ 我愛妳!為妳,我願傾盡所有 萬死不辭」、「妳是我的主人」 他卷第118頁 111年8月12日「○○ 我真的愛妳」 111年8月13日「○○ 我對妳有很濃的思念……我好想妳 好想妳…」 111年8月17日「我好想妳」 111年8月19日「寶寶 妳真的不想我了嗎?」 111年8月21日「我想妳○○」 111年8月25日「○○ 我愛妳」 111年8月26日「晚安 親愛的 週末愉快」 111年8月28日「我想妳 親愛的,在微信上給妳發了信息」 111年9月3日「想妳 ○○我想妳」 他卷第119頁 111年9月4日「跟妳說晚安 一夜好眠 墨爾本冷。
被子蓋好 麼麼噠」、「亲爱的 看到月亮总是想起妳」 111年9月6日「知道为什妳喜欢这样的线条了,因为我也喜欢 加油啊 李宗錱!」 他卷第120頁 111年9月7日「○○ 年花在变我未变 爱妳 始终」、「○○ 年华在变我未变 爱妳 始终」 111年11月15日「虽然现在的妳很讨厌我,但没有改变妳在我心中的想法,我一样很想念妳,很多事情都会让我想起妳」 他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111年12月8日「○○ 我答应过”无条件爱妳”……我还是对妳保持初心,我会坚定爱妳」、「我没神经病 只是真的深爱妳」、「反正,我爱妳啦!」、「○○ 妳不知道我有多爱妳!」、「至少妳知道这世界有一个人真的这样爱妳了……」、「李宗錱这辈子自觉的归妳管」 北檢偵卷第11頁至第15頁 111年12月9日「现在刚好看见妳喜欢的周杰伦跟昆凌来参加蔡康永的创作展(还没正式公开)很难得。
所以第一时间分享给妳」 偵卷第17頁至第19頁 112年1月6日「我這輩子就是對妳關心與照顧到我生命的完結」、「就當我暗戀妳好了」、「李宗錱 只是真心對妳」、「但對妳的感情從來沒有變」、「傻瓜 發生在我們之間的事情 不需要旁人指指點點」、「我很愛妳」、「妳可以選擇愛我、或是不愛我 而我選擇愛妳、或是更愛妳」、「我說了 我會愛妳到我生命的完結」、「妳是我的責任」、「我會一生愛妳」、「對妳只有感激、歉意、與熱愛」、「妳不知道我有多愛妳」、「對妳 我只有偏愛」、「我一生就是為○○服務」 北檢偵卷第27頁至第32頁 112年1月14日「我知道现在的妳把心关起来了,很多事情跟我没有对话,所以妳对我冷淡,但我没有因此不爱妳了」、「我对妳所有的事情都买单,无条件爱妳」、「但爱妳的心不容任何人怀疑,包括妳也不用怀疑」、「我就是对妳真心到底了」、「我说了,妳是我一辈子的责任」、「对妳,我有爱」、「因为爱妳,所以珍惜」、「因为懂妳,所以包容」、「我只会好好对妳 我就只是很单纯默默守护着妳」、「我会爱妳还有47年」 北檢偵卷第37頁至第39頁 112年1月21日「妳的健康、平安是我最大的願望」 2 被告使用Gmail發送騷擾訊息予告訴人 111年6月8日「○○」、「因為一些原因」、「從今天開始的兩週」、「我自己一個人帶孩子們」、「放心,我把他們接來我住的地方」、「我不會做對不起妳的事。」
、「另外」、「因為暫時我不能進澳洲」、「之前給妳發的郵件有提到」、「我有加拿大跟美國的工作在談」、「目前美國的職缺已經被遞補」、「加拿大的部分則是有的」、「我有可能會去加拿大工作的」、「好好賺錢,把答應妳的事情做好」 他卷第61頁 111年6月15日「○○ 我每天一樣幫妳祈禱」 他卷第6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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