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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354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孫奇明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孫奇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正忠
法官李東益
法官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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