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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70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洪嘉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嘉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士簡字第686號),移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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