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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491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胡博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毀損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博勝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其被訴毀損罪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至其被訴竊盜罪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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