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易,55,2024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冠崴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0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黃冠崴因家庭暴力之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高御庭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