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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文
- 事 實
- 理 由
-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林睿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72-73、
- 三、論罪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
- (二)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1年間某時起至112
-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
- 四、沒收:
- (一)仿冒商品部分:
- (二)犯罪所得部分:
- ②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12偵23479卷第198-20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14、241及245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4頁)
- ②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28、239及244
- ③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4頁)
- ②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12偵23479卷第148頁)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2-233、235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6頁)
- ①智慧局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②刑事告訴狀附鑑定意見書(112偵23479卷第99-111頁)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0頁)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6頁)
- ②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12偵23479卷第162-163
- ③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8頁)
- ②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12偵23479卷第170-172頁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1及242頁)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8頁)
- ②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12偵23479卷第69-7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43及247頁)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70頁)
- ②刑事告訴狀附鑑定意見書(112偵23479卷第81頁)
-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29、234、238
-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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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13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睿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34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睿騰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查扣商品/件數」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林睿騰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為各該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並取得商標權之商標,適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吊飾、貼飾等商品,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期間內,並在全球國際知名品牌市場行銷甚廣,為消費大眾所共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註冊人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前開商標權人之商品,竟仍基於透過網路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間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000○0號2樓住處,上網向大陸地區不詳之淘寶購物網站賣家,以每件新臺幣(下同)10元之進貨成本,購得具有仿冒上述商標之吊飾、貼飾等商品,並自112年1月起在其於蝦皮購物網站(帳號「falinliu」)經營之賣場陳列,每件銷售價約22元,供消費者選購而販賣。嗣為警於000年0月間經執行網路巡邏時發現上述賣場,並由上揭蝦皮購物網站購得如附表編號1所示仿冒商品4件,復於112年3月23日11時8分許,持搜索票前往上址住處搜索,為警查獲並扣得仿冒商標商品共2,031件,因而查悉上情。
理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林睿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74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72-73、139頁),且有如附表「證據出處」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另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112年3月23日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12偵23479卷第33-43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7月25日扣押物品清單暨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112偵23479卷第260-270頁)存卷可考,以及本院112年度保管字第2362號贓證物保管清單所示如附表各編號之物品扣案足憑,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入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係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尚有誤會,惟起訴書犯罪事實已載明被告透過上開網路平台為本案犯行之旨,本院亦就此給予被告答辯之機會,且適用法律條文相同,顯無礙被告防禦,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又本案員警購入之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4件,乃係基於蒐證目的而無實際買受該商品之真意,是被告此部分之販賣行為應屬未遂,然因商標法並未對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應論以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並同為被告透過網路方式非法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本案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自111年間某時起至112年3月23日為警查獲時止,透過網路販賣如附表所示仿冒商品,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自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又被告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以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侵蝕商標權人對於如附表所示註冊商標之商標價值與市場利益,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且足使消費者對於該商品來源之正確性認知錯誤,減損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形象,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及其分別與商標權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及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和解金額4萬5,000元)、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和解金額3萬元)、美商蘋果公司(和解金額美金1,000元)、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及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和解金額8萬元)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有商標權人所出具之刑事陳報狀、和解契約書、承諾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3、105-114、119-122、147、149頁),然未能與其餘商標權人即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達成和解(本院卷第145頁);佐以被告前並無任何經法院判決確定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本院卷第123頁);及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查扣之侵害商標權商品數量、販售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時間、情節、犯罪所生損害、被告犯罪參與程度、所獲利益,兼衡各該商標權人對科刑之意見,暨被告自承之教育、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140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一)仿冒商品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查扣案如附表所示商品(含員警為蒐證所購得仿冒哆啦A夢商標吊飾4件),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得部分:
被告固自陳其總共販賣仿冒商品之營業額約為5千多元(本院卷第139頁),惟被告已與上開商標權人等達成和解,並履行完畢,業如前述,雖該和解結果並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文義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情形,然審酌該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且被告所給付之賠償金額已超過或相當於本案上開犯罪所得之金額,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利得之立法目的,若再對被告宣告沒收或追徵,實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意旨,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昱吟提起公訴,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 商標註冊/審定號 | 商標權人 | 是否提告 | 查扣商品 | 件數 | 證據出處 |
1 | 00000000 |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哆啦A夢吊飾 | 232(含警方採證物4件) | ①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202-204頁) ②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112偵23479卷第198-200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14、241及245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4頁) |
2 | 00000000 |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哆啦A夢貼飾 | 152 | |
3 | 00000000 |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蠟筆小新吊飾 | 76 | ①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296頁) ②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28、239及244頁) ③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4頁) |
4 | 00000000 |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起訴書誤載為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蠟筆小新貼飾 | 51 | |
5 | 00000000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凱蒂貓吊飾 | 408 | ①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134-147頁) ②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12偵23479卷第148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2-233、235-237及240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6頁) |
6 | 00000000 |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凱蒂貓貼飾 | 189 | |
7 |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起訴書漏載後3者) |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 是 | 皮卡丘吊飾、馬利歐吊飾(起訴書漏載) | 155 | ①智慧局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檢索系統查詢(112偵23479卷第113-125頁) ②刑事告訴狀附鑑定意見書(112偵23479卷第99-111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0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6頁) |
8 | 00000000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日商任天堂株式會社 | 是 | 皮卡丘貼飾 | 98 | |
9 | 00000000 |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熊大莎莉吊飾 (起訴書漏載莎莉) | 30 | ①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156-161頁) ②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112偵23479卷第162-163頁) ③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8頁) |
10 | 00000000 |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熊大兔兔貼飾 (起訴書漏載熊大) | 148 | |
11 | 00000000 (起訴書漏載) |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 否 | 莎莉貼飾(起訴書漏載) | 9 | |
12 | 00000000 |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 否 | 星巴克吊飾 | 104 | ①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176-180及186-190頁) ②陳報鑑定結果與相關說明(112偵23479卷第170-172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31及242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68頁) |
13 | 00000000 | 美商史塔巴克斯公司 | 否 | 星巴克貼飾 | 121 | |
14 | 00000000 | 美商蘋果公司 | 是 | 蘋果吊飾 | 23 | ①智慧局審定號00000000、00000000號商標檢索系統查詢(112偵23479卷第55-64頁) ②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112偵23479卷第69-75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43及247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70頁) |
15 | 00000000 | 美商蘋果公司 | 是 | 蘋果貼飾 | 66 | |
16 | 00000000 |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是 | 佩佩豬吊飾 | 76 | ①審定號00000000號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12偵23479卷第83-86頁) ②刑事告訴狀附鑑定意見書(112偵23479卷第81頁) ③蝦皮購物網頁列印(112偵23479卷第229、234、238及246頁) ④扣案物品相片(112偵23479卷第270頁) |
17 | 00000000 (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 | 英商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英商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 | 是 | 佩佩豬貼飾 | 97 | |
總計 | 2035(起訴書誤載為2031) | 含警方採證物4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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