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智易,24,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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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智易字第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宗澔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953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宗澔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暨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隨身硬碟壹個(內含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壹佰柒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部分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經核本案被告李宗澔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爰依首揭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第164條至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8行關於「未經本案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記載前,應補充「竟意圖銷售而基於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暨證據部分應補充「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偵卷一第127至133頁)」、「扣案之隨身硬碟1個」、「被告李宗澔於本院民國113年4月2日審理時及113年8月20日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所為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論罪科刑

(一)查以商品搭贈方式進行銷售,乃係將兩項以上獨立可分之商品以搭贈形式所為之實質合併銷售行為,自有銷售之意圖。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起訴書雖認被告就重製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尚有未洽,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此部分業經公訴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見本院卷第5、9頁),並經本院當庭告知該部分罪名,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應予審理,毋庸變更起訴法條。

按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既係規定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則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其販賣散布重製他人著作之行為,當吸收於擅自重製行為之中,自應依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他人著作罪處罰(參照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425號、93年度台上字第9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販賣散布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之低度行為應為重製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再論著作權法第91條之1之罪,應以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二)被告多次為上開意圖銷售而重製、公開傳輸之行為,各係基於單一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侵害告訴人等人之同一法益,且在時間及空間上極為密接,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以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應論以一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三)被告以一接續行為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尊重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未經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牧樵等人之授權或同意,竟為銷售牟利,違法重製本案著作,並公開傳輸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侵害告訴人等人之著作財產權,犯罪所生損害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非無悔意,且有積極與告訴人等人洽談和解之意願,然因雙方先前在偵查中就和解條件差距過大(見偵卷二第301頁),而告訴人等復經本院多次傳喚未到(見本院113智易10號卷第55至63頁、113智簡6號卷第31至35頁),致未能達成和解,兼衡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侵害著作權之時間長短及侵權數量、犯罪所生之損害,及被告並無犯罪前科紀錄(參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素行尚佳,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待業中、未婚、需幫忙照顧家裡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宣告緩刑,應就被告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加以審酌,與量刑輕重應審酌因素有所不同(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616、2885號判決意旨可參)。

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且其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已自白全部犯行,深具悔意,足見其仍有自省能力,態度亦屬誠懇,其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之教訓,當能知所警惕,自律自重,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其前開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冀其日後謹慎行事,併啟其自新。

另本院審酌被告既因一時短於思慮而鑄錯,法治觀念顯屬薄弱,為期其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並從中記取教訓,以導正其知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認仍有命被告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暨提供相當義務勞務以彌其過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檢察官指定之公庫支付現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被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冀能使被告於現金支付、義務勞務過程及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明瞭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培養正確法治觀念。

至被告於本案緩刑期間若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自得由檢察官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予指明。

五、沒收部分:

(一)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之隨身碟1個,為被告儲存本案侵害著作權檔案所用,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在卷(見本院卷第12頁),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

查被告為本案犯行共獲得7179元,此有被告蝦皮帳號銷售記錄及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稽(見偵卷一第227至228、231至237頁),核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據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義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24953號被 告 李宗澔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淡水區濱海路1段306巷9弄3
7號9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宗澔明知「紅丸三傑冬季講座第一場正宮與一般人的差異Part1」、「紅丸三傑冬季講座第一場正宮與一般人的差異Part2」、「紅丸三傑付費直播《三主題》」(即「紅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紅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等影片(以下合稱本案著作)係蔣霈、莊尚融、李牧樵(以下合稱本案著作權人)擁有著作權及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以重製之方式侵害其著作財產權,詎李宗澔未經本案著作權人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0年10月至000年0月間,自行從大陸不知名網站購得「紅藥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即「紅丸三傑付費直播-女人的RedFlag」)及「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的game」(即「紅丸三傑秋季線上講座-男人間的Game入門篇」)並重製本案著作在Google雲端硬碟中,再以蝦皮帳號「1987_fm」在蝦皮網站上刊登「台灣地區|ALPHA學院|全台最便宜|搭訕大師TV|FULLHD|柯李思柯老師Chris瑞恩|燃約會Plus」之賣場,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及金額,將本案著作以贈品課程搭售方式,販售予如附表所示年籍不詳之成年買家,買家購買課程後即可至前揭雲端硬碟中下載本案著作,以此方式侵害本案著作權人之權利,共計獲利新臺幣(下同)7,179元。
二、案經蔣霈、莊尚融、李牧樵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被告李宗澔於調詢及偵查
中之供述
1.證明蝦皮拍賣網站之「1987
_fm」帳號,係被告所申設
之事實。
2.被告坦承有如犯罪事實欄所
述之犯行。
證人即告訴人蔣霈於調詢
及偵查中之指訴
1.證明本案著作之著作權人及
著作財產權人為告訴人蔣
霈、莊尚融、李牧樵之事
實。
2.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3人許
可,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本
案影片之事實。
蝦皮帳號「1987_fm」之
販售資訊、透過google雲
端硬碟提供本案著作之
「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
的game」影片資料、與買
家之對話紀錄、銷售紀
錄、告訴人蔣霈提供被告
重製之「紅藥丸三傑付費
直播-女人的RedFlag」及
「紅藥丸三傑-男人之間
的game」影片各1份
證明被告未經告訴人3人許
可,非法重製並公開傳輸本案
影片之事實。
告訴人蔣霈、莊尚融、李
牧樵個人戶籍資料與「紅
證明本案著作確為告訴人3人
創作、告訴人3人確為本案著
二、核被告李宗澔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
被告基於一個犯罪決意,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即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處斷。本件被告犯罪所得財
物,請依照刑法第38條之1規定,沒收被告之不法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錢 義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洪 永 宏
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丸三傑」影片截圖對照
圖、「紅丸三傑」製作過
程資料及「紅丸三傑精裝
大全」照片、「紅丸三
傑」之商標註冊證(註冊
證號00000000號、000000
000號)影本各1份
作著作權人及享有著作財產權
之事實。
(續上頁)
【註:本條尚未施行;
現行有效條文為 108.05.01 版之第91條】
修正前條文:
第 91 條(108.05.01 版)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著作權法第92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7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買家帳號
交易時間
(訂單成立時間)
交易金額
(即不法所
得,新臺幣)
wupeter0000
000年12月22日17時19分許
588
kZZ00000000
000年12月22日19時56分許
275
tribute_rr
110年12月24日0時7分許
389
romgwei
110年12月26日10時3分許
389
laiyen0000
000年12月28日19時16分許
389
mazingerZ000000
000年12月29日18時33分許
389
jefferZ000000
000年12月29日18時44分許
419
boscoo
111年1月2日17時44分許
389
fisZ0000000
000年1月3日10時6分許
389
thzfz7qmxw
111年1月6日16時32分許
389
axuklp0000
000年1月8日23時27分許
678
ggaaga
111年1月11日22時26分許
389
aaaaZ000000
000年1月15日22時59分許
199
gxiii
111年1月18日13時30分許
150
arter0000
000年1月18日14時12分許
199
qaqwertw
111年1月21日10時12分許
199
turtle0000
000年1月23日19時37分許
199
hayrow
111年1月27日16時37分許
590
xanqub3csl
111年1月28日9時13分許
199
godzongtong
111年1月29日11時34分許
199
morgani897
111年1月29日21時21分許
173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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