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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莉家
選任辯護人 陳泓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改行簡易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簡莉家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 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葉伊馨
法 官 李欣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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