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5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偉碩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455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士簡字第1181號),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復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所為一一三年度訴字第四十四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童偉碩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改行簡易程序,惟因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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