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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陳聰慧
選任辯護人溫育禎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選任辯護人欄「溫育禎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溫育禎律師(已解除委任)」。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雖有「未予載明原選任辯護人溫育禎律師已解除委任」之誤寫,然此項顯然錯誤尚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揆諸首揭說明,應逕以裁定更正。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蘇琬能
法官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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