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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費美娟
被 告 陳品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度金簡上字第1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黃依晴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毓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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